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822执16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新越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体育馆三楼301-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5662647854。
法定代表人:钟年凤,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吉安市吉水县。
申请执行人江西新越机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西新越机电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吉水县人民法院(2018)赣0822民初8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方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在本辖区无房产,无车辆,有少量银行存款,本院依法冻结并扣划上述银行存款1616元。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5万元、诉讼费1150元,截至2019年4月22日已执行1566元,未执行49584元。经穷尽调查措施,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吉水县人民法院(2018)赣0822民初8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晧
审判员 刘春伟
审判员 刘忠瑜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高仁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