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1403民初947号
原告:河南省怡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3年3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自强,河南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受理原告河南省怡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