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怡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7-02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1403民初1686号之一
原告河南省怡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
负责人班文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石自强,河南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怡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省怡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怡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160元,减半收取2580元,由原告河南省怡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张敏
审判员游俊岭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