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0107民初14103号
原告:重庆迪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华宇名都小区1号2-2号。
法定代表人:任小江。
被告:重庆博冠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信义街18号朝天门大酒店1305。
法定代表人:戴德全。
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受理原告重庆迪灿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博冠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重庆迪灿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博冠交通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迪灿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博冠交通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6元,由原告重庆迪灿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