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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迪灿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责令退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渝0107执5767号
移送执行人:重庆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
本院在执行***责令退赔纠纷一案中,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4日作出的(2018)渝0107刑初37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在银行、工商、车辆和房屋管理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法律规定,本院已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消费。至此,本案执行程序不能继续进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截至2018年10月17日,被执行人***尚未向被害人重庆**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款项共计17198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渝0107刑初374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被害人重庆**科技有限公司)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生效判决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建磊
审 判 员 王 蓓
审 判 员 刘 萍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 凯
书 记 员 李 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