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20民初4692号
原告:重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一路166-1号1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958716937。
法定代表人:任小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朝利,重庆一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陈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051812。
法定代表人:程亮,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菀,女,系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荣丰,男,系该公司法务。
原告重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质保金597033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于2020年9月14日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质保金80000元,最终以结算或鉴定金额为准;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重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985.15元,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
审判员 何国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何宗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