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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与重庆迪灿科技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民辖终13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陈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05181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迪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华宇名都小区1号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958716937。
法定代表人:任小江,经理。
上诉人重庆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2018)渝0120民初16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重庆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是基于《合同解除协议》产生的争议,双方未约定管辖法院,应按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原告重庆迪灿科技有限公司提出起诉,要求判令原审被告重庆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258463.4元、资金占用损失及保证金。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属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
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效力等级法律
公布日期2012.08.31时效性已被修改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应适用专属管辖,案涉工程为重庆市璧山区凤凰小学建设项目,位于重庆市璧山区,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重庆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余华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