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洪鑫实业有限公司

河南省洪鑫实业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商业诋毁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驻民三初字第26号
原告河南省洪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平县柏城镇西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年,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丽,女,汉族,1972年4月15日出生,住上蔡县。
被告**,男,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周口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人民路西段135号。
委托代理人王啸,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洪鑫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袁丽、**、周口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商业诋毁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省洪鑫实业有限公司以需要完善相关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洪鑫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洪鑫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南省洪鑫实业有限公司负担5400元。
审判长***
审判员孙强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