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豫1728行初62号
原告河南省洪鑫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男,河南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平县防汛抗旱指挥部。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洪鑫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平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水事违法行为拆除通知一案中,原告河南省洪鑫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5日以双方已经协商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洪鑫实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洪鑫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燕祺祥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贾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