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国峰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1、某某2等附带民事赔偿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宁0221执1527号

申请执行人:**,住河南省兰考县。

申请执行人:**1,住河南省兰考县。

被执行人:**2。

被执行人:**3。

被执行人:河北国峰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1与被执行人**2、**3、河北国峰重工机械有限公司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宁0221刑初17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于2020年8月2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581800.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信息、证券登记信息、互联网银行存款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等注册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通过车辆登记信息,查出被执行人**3名下登记的×××号奔驰牌汽车和×××号东南牌汽车两辆,但×××号奔驰牌汽车在本案立案前已转出,×××号东南牌汽车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查封处置。查得被执行人河北国峰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名下登记的×××号、冀D701T号、×××号、×××号、×××号、×××号、×××号、×××号小型汽车共八辆,本案已委托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予以查封,但申请执行人均不要求处置。河北国峰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名下登记的×××号、×××号、×××号大型汽车三辆,因河北省邯郸市车管所登记的名称与河北国峰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的名称不符,车管所不予查封,申请执行人也不要求查封处置。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未能够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进行失信惩戒,同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进行信用惩戒。

综上所述,已执行到位标的326811元,未执行到位标的254989.8元,执行费8218元被执行人也未交纳。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现该案件执行不能。本院依职权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2020)宁0221刑初103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程序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金国

审判员  晁亚东

审判员  浦化熠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 婷

附:裁定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