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东森电梯有限公司

重庆固特钢结构有限公司与重庆东森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9民初5165号
 
原告:重庆固特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渝航路三巷1幢7-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5678797148。
法定代表人:陈永胜,重庆固特钢结构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文斌,北京市炜衡(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东森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南桥峰景园3号6-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73377777W。
法定代表人:冉东阳。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固特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东森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固特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固特钢结构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固特钢结构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重庆固特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缴纳1239元,由原告重庆固特钢结构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向  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法官 助 理  杨贞轶
书  记  员  郑开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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