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0民初13809号
原告:重庆东森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南桥峰景园3号6-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73377777W。
法定代表人:冉东阳,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玲,女,汉族,该公司员工,1993年12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
被告:**,男,汉族,1988年8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东森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东森电梯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重庆东森电梯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东森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东森电梯有限公司负担(已纳)。
审判员 王君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吕延龙
书记员罗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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