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东森电梯有限公司

重庆东森电梯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0民初13811号
原告:重庆东森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南桥峰景园3号6—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73377777W。
法定代表人:冉东阳,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5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东森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东森电梯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以被告***已经缴纳了相关费用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东森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东森电梯有限公司负担(已纳)。
审判员  王君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罗超
书记员罗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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