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东森电梯有限公司

重庆东森电梯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0民初13812号
原告:重庆东森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南桥峰景园3号6-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73377777W。
法定代表人:冉东阳,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玲,女,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0年9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
原告重庆东森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东森电梯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东森电梯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东森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重庆东森电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邹    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白 杨
书记员陈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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