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0民初13814号
原告:重庆东森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南桥峰景园3号6-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73377777W。
法定代表人:冉东阳。
被告:***,男,1976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东森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东森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东森电梯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已纳)。
审 判 员 戴 静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赵世玺
书 记 员 余莲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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