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日昭新技术应用有限公司

广东日昭新技术应用有限公司、四川煤气化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503执179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日昭新技术应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石门街鸭岗新场新力工业区自编5号。
法定代表人:魏长新,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煤气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市纳溪区金园路1号。
法定代表人:陈向东,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日昭新技术应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煤气化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0503民初2115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2877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至今全部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被执行人正在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公司涉诉情况,至今未解决。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征求了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川0503民初211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大鸣
审判员  赵严风
审判员  刘宗祥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克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