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日昭新技术应用有限公司

广东日昭新技术应用有限公司与攀枝花市晶辉红工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402执1222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日昭新技术应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鸦岗新场新力工业区自编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4011172819690X1。
法定代表人:魏长新,经理
被执行人:攀枝花市晶辉红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通达巷17号6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2551005959C。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广东日昭新技术应用有限公司与攀枝花市晶辉红工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攀枝花市晶辉红工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标的为8484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如下查控:1、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总对总”、“点对点”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2、向攀枝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登记房屋;3、向公安交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登记车辆信息。
综上,本院经过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余斌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