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日昭新技术应用有限公司

广东日昭新技术应用有限公司与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403民初1698号
原告:广东日昭新技术应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石门街鸦岗新场新力工业区自编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2819360X1。
法定代表人:魏长新,经理。
被告: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建设路东段南4号院(移动公司办公楼西2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06763026N。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日昭新技术应用有限公司诉被告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广东日昭新技术应用有限公司诉讼费没有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日昭新技术应用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奕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