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日昭新技术应用有限公司

广东日昭新技术应用有限公司与宜昌市新添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111民初7520号
原告:广东日昭新技术应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石门街鸦岗新场新力工业区自编X号。
法定代表人:魏X新。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宜昌市新添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猇亭金猇路XX号-1。
法定代表人:*X南。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日昭新技术应用有限公司诉被告宜昌市新添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东日昭新技术应用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日昭新技术应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日昭新技术应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宜昌市新添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4730.2元,由原告广东日昭新技术应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