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日昭新技术应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8)晋01民终4236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广东日昭新技术应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鸦岗新力工业区自编5号。法定代表人:魏长新,经理。上诉人广东日昭新技术应用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8)晋0106民初32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广东日昭新技术应用有限公司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原裁定,指令迎泽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原(2017)晋0106民初3704号案中,只诉山西广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本案诉山西广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山西新元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两被告,请求也有区别。故不是重复诉讼。请二审法院公正处理。本院认为,上诉人对山西广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山西新元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与原审法院(2017)晋0106民初3704号民事判决的相同,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诉人对山西广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构成重复起诉,不应受理,原审裁定正确。综上,广东日昭新技术应用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二0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