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中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皖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0103财保407号
申请人安徽中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安徽皖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中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皖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中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皖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为920元,由申请人安徽中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郑明民
书记员  李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