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03民初8281号
原告:安徽中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阜阳北路948号中正国际广场1幢办7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2632846XX。
法定代表人:王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君,安徽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赢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下塘镇朱双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YJUL0B。
法定代表人:袁英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航斌,安徽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鹏飞,男,1993年9月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俞昌,男,197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原告安徽中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赢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俞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安徽中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赢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俞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中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中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赢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俞昌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安徽中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郑明民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单劭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