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五莲县新兴砼业有限公司、日照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121民初739号
申请人:五莲县新兴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高泽镇秦家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693126182E。
法定代表人:**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日照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人民路与潍坊路交汇处北100米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55092980X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五莲县新兴砼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日照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网络查控被申请人日照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保全标的额210000元)。申请人五莲县新兴砼业有限公司以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五莲县新兴砼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网络查询、冻结被申请人日照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570元,由申请人五莲县新兴砼业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孔倩
注:多个银行账号的实际冻结金额累计数额超过保全标的额的,对超出部分被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解除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