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121民初2963号
原告:日照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人民路与潍坊路交汇处北10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55092980X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竞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五莲县。
被告:隽**,男,197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五莲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五莲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日照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5日立案。原告日照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日照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照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1648元,原告日照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高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