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鲁1121执1922号
申请执行人:******窗加工厂,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日照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窗加工厂与被执行人日照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121民初28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日照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调解书内容和规定的时间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窗加工厂于2023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09月1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5000元,申请执行费27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日照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其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日照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偿付申请执行人******窗加工厂25000元,剩余款项及利息申请执行人******窗加工厂自愿放弃。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窗加工厂与被执行人日照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