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隽某某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121财保71号 申请人:日照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55092980XM,住所地五莲县人民路与潍坊路交汇处被10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山东竞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隽**,男,197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五莲县***道隽家沟村96号,公民身份号码3707291970********。 被申请人:***,女,196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五莲县***道隽家沟村96号,公民身份号码3707291965********。 申请人日照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五莲县人民法院执行案号:(2023)鲁1121执1824号案件款68000元。申请人日照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五莲县人民法院执行案号:(2023)鲁1121执1824号案件款68000元,保全期限二年。 案件申请费700元,由申请人日照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或依被申请人的书面申请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 提示: 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案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