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日照***马广告传播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121民初2382号 原告:日照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人民路与潍坊路交汇处北10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55092980X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竞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马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富强路以西、北京路以南银座四层9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79150049X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日照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马广告传播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日照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日照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高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