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24民初1564号
原告:***,男,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方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滦平县滦平镇滦阳路交通运输局综合楼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4762086605U。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与被告***方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周 颖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