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远方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方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24民初1564号 原告:***,男,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方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滦平县滦平镇滦阳路交通运输局综合楼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4762086605U。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与被告***方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周 颖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