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824民初1873号
原告:***,男,1946年9月15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华川(宽城满族自治县)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滦平县国道112线至国道101线征地拆迁办公室,住所地:滦平县土地储备中心(滦平县育苗第二幼儿园对面)。
负责人:**有。
被告:***方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道112线至国道101线连接线公路工程第一项目部,住所地:滦平县滦平镇滦阳路交通运输局综合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滦平县国道112线至国道101线征地拆迁办公室、被告***方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道112线至国道101线连接线公路工程第一项目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计4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