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远方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滦平县国道、某某方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824民初1873号 原告:***,男,1946年9月15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华川(宽城满族自治县)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滦平县国道112线至国道101线征地拆迁办公室,住所地:滦平县土地储备中心(滦平县育苗第二幼儿园对面)。 负责人:**有。 被告:***方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道112线至国道101线连接线公路工程第一项目部,住所地:滦平县滦平镇滦阳路交通运输局综合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滦平县国道112线至国道101线征地拆迁办公室、被告***方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道112线至国道101线连接线公路工程第一项目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计4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