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远方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滦平县利满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方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824民初998号 原告:滦平县利满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滦平县涝洼乡三叉口村。组织机构代码77441113-7。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德律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方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滦平县滦平镇滦阳路交通运输局综合楼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4762086605U。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第三人:滦平新鑫达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平县涝洼乡大古道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滦平县利满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方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滦平新鑫达矿业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9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5月3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滦平县利满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滦平县利满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