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824民初998号
原告:滦平县利满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滦平县涝洼乡三叉口村。组织机构代码77441113-7。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德律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方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滦平县滦平镇滦阳路交通运输局综合楼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4762086605U。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第三人:滦平新鑫达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平县涝洼乡大古道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滦平县利满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方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滦平新鑫达矿业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9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5月3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滦平县利满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滦平县利满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