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方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滦平县利满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滦平新鑫达矿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824民初1132号
原告(执行案外人):***方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滦平县滦平镇滦阳路交通运输局综合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申请执行人):滦平县利满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滦平县涝洼乡三岔口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被执行人):滦平新鑫达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平县涝洼乡大古道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方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滦平县利满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滦平新鑫达矿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原告***方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方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640.00元,减半收取计6320.00元,由***方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同
人民陪审员 李显然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