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励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盘水市钟山区国恒砖厂与云南励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201民初1301号
原告:六盘水市钟山区国恒砖厂,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双戛乡马戛村二组马路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520201798840972X。
法定代表人:石素英,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世强,男,196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
被告:云南励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开区经开路3号科技创新园2B14-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97952887G。
法定代表人:陈贵山,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六盘水市钟山区国恒砖厂与被告云南励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盘水市钟山区国恒砖厂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六盘水市钟山区国恒砖厂以私下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六盘水市钟山区国恒砖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3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918元,由原告六盘水市钟山区国恒砖厂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张文梅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尹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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