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励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励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民申101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云南励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经开路3号科技创新园2B14-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97952887G。
法定代表人:陈贵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锦昆,男。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勋,盘龙区东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东风南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0055011060XF。
负责人:龙筱兰,总经理。
一审第三人:玉溪世纪乐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世纪乐地商业步行街A区09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020615859549。
法定代表人:殷洪兵,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云南励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及一审第三人玉溪世纪乐地投资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云04民终7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云南励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甲方)与一审第三人玉溪世纪乐地投资有限公司(乙方)于2013年9月2日订立的《商铺租赁贷款合作协议》第七条第四款约定,甲方每季度进行一次保证金清算,按清算时贷款余额的5%计算应缴存保证金,多余部分在5个工作日内退还乙方。该条款系双方自愿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截止2019年4月1日,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与玉溪世纪乐地投资有限公司之间的贷款本金余额为24,310,700元,应缴存保证金为1,215,535元,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对保证金账户内的其余款项依法不享有质权。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云南励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鲍蓉审判员杨雪娅审判员赵嘉琴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      柏      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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