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励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安凯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云南励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201民初6292号
原告:贵州安凯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大河镇裕民村九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766050247L。
法定代表人:易飞舟,系贵州安凯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丽,系贵州长空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511837226。
被告:云南励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经开区经开路3号科技创新园2B14-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97952887G。
法定代表人:陈贵山,系云南励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勋,执业证号:325710011101884。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学,男,1981年10月11日出生。
第三人:朱礼江,男,197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
原告贵州安凯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励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朱礼江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
原告贵州安凯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称,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履行代位清偿义务,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011685元和资金占用费81440元。2019年7月之后的资金占用利息以101168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6%为标准,计算至被告支付完全部货款为止。合计:1093125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3月,第三人在六盘水凉都国学馆进行施工,与原告达成协议,约定由原告向第三人供应混凝土,双方约定货款的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款。自2016年3月至2016年7月,原告共向第三人供应混凝土36431方,货款总金额为9631685元。原告严格按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供货义务,而第三人未能严格按约定付款。第三人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1011685元至今未付。为此,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第三人支付剩余货款。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判决第三人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011685元和资金占用费81440元。2019年7月之后的资金占用利息以101168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6%为标准,计算至支付完全部货款为止。判决生效后,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请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原告申请强制执行至今第三人未支付原告货款。但被告尚欠第三人货款120万元一直未付。原告认为,原告对第三人的债权合法有据,应受法律保护。由于第三人怠于行使其对被告的到期债权,已损害了原告的债权实现。为了充分切实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据《合同法》第73条之规定,特予提起代位权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被告云南励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贵州安凯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债权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由被告云南励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云南励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地为云南省昆明经开区经开路3号科技创新园2B14-2室,本案应由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陆江**
人民陪审员  李 全
人民陪审员  辛延达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严万芬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