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励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昆明怡畅混凝土有限公司、云南励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14民初6130号
原告:昆明怡畅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高新区马金铺街道高登村高登山脚石场内。
法定代表人:陈刚,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敏,云南滇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也立,云南滇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励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开区经开路3号科技创新园2B14-2室。
法定代表人:陈贵山,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昆明怡畅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励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7日立案并向原告送达了诉讼费预交通知单,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昆明怡畅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普 熙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黄馨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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