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0201执1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
被执行人:云南励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开区经开路3号科技创新园2B14-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97952887G。
法定代表人:陈贵山,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201民初662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云南励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当偿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649337.6元和资金占用利息108400元,返还申请执行人案件受理费11377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产生执行费10091元(未缴纳)。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云南励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较多车辆及少量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未查询到被执行人云南励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账户采取扣划措施,共计扣划到账33700元,本院已全部发放申请执行人领取。同时,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云A3××**、云A3××**、云A7××**、云A5××**、云AE××**、云AN××**、云A3××**、云A2××**号八台车辆采取手续查封措施,但未实际控制。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云南励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及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对被执行人云南励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工商登记信息采取查封措施。
2022年6月27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就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约谈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本次执行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通过询问申请执行人是否需委托律师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重新进行调查,是否需要律师调查令及发布悬赏公告,申请执行人均表示暂不需要,同时,本院已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故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行为,可以收集证据对被执行人提起刑事自诉,追究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本案通过网络查询及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20)黔0201民初66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郭太智
审 判 员 刘春雷
审 判 员 杨 霆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叶青
书 记 员 顾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