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聚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内蒙古聚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内0104民初3587号
原告:内蒙古聚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察素旗镇呼包路北。
法定代表人:王锁锁,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泽,内蒙古庆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霞,内蒙古庆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回族,内蒙古聚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业务经理,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泽,内蒙古庆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霞,内蒙古庆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呼和浩特市宝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金山开发区金山大道北汇业路西。
法定代表人:关国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格日乐图,男,,蒙古族,呼和浩特市宝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被告:包格日乐图,男,蒙古族,呼和浩特市宝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起,内蒙古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顿小洁,内蒙古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雅丽,女,汉族,呼和浩特市宝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格日乐图(系王雅丽丈夫),男,,蒙古族,呼和浩特市宝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起,内蒙古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内蒙古聚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呼和浩特市宝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包格日乐图、王雅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内蒙古聚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原告内蒙古聚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呼和浩特市宝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合作框架协议书》;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共同返还原告二原告交纳的施工保证金1500000元;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包格日乐图立即支付二原告资金占用损失225000元;4、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支付二原告逾期利息8845.84元(以15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4月2日暂计至2021年5月27日),实际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5、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系原告内蒙古聚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力公司)的工作人员。2019年,原告***经案外人付埃云介绍,认识了被告包格日乐图,包格日乐图声称自己是被告呼和浩特市宝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麟公司)的副总,公司现开发一项建筑工程项目,是位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项目(原绿树景苑楼座),该项目建筑面积约5万平方米,承包工程需要交纳1500000元施工保证金。在被告包格日乐图的安排下,原告聚力公司于2019年9月4日与被告宝麟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合作框架协议书》,原告***通过中间人付埃云向被告包格日乐图及其妻了王雅丽指定的账户转入150万元施工保证金,被告宝麟公司收到施工保证金后向原告***出具了专用收款收据并加盖了被告宝麟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建筑工程合作框架协议书》签订后,被告宝麟公司迟迟未通知原告聚力公司进场开工,后原告聚力公司通过向呼和浩特市规划院查询发现涉案工程并未立项,也就是说该工程根本不存在,二原告随后找到三被告协商此事。被告王雅丽于2020年11月5日向二原告出具证明,承诺于2020年11月20日私人还此欠款;被告包格日乐图于2021年1月18日向原告出具《还款承诺》,二原告交给三被告的绿树景苑二期项目施工保证金150万元连同个人借款50万元,共计200万元,承诺于2021年4月1日归还240万元,扣除已给付的10万元,剩余230万元于2021年4月1日归还。即根据上述欠款比例计算,被告包格日乐图承诺于2021年4月1日支付原告涉案150万元施工保证金部分的资金占用损失22.5万元。但二被告至今仍未还款,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无奈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立即返还二原告施工保证金及资金占用损失并支付相应的逾期利息,望贵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为盼。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王雅丽、包格日乐图共计偿还原告内蒙古聚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计250万元,已于2020年10月份偿还原告10万元,剩余240万元于2021年8月20日前偿还50万元个人借款,剩余140万元保证金及50万元利息及损失共计190万元,于2021年10月20日前偿还50万元,于2021年12月20日前偿还50万元,于2022年2月20日前偿还50万元,于2022年4月20日前偿还40万元。
二、被告呼和浩特市宝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2021年8月20日后应偿还的140万元保证金及50万元利息及损失(共计19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如被告有任何一期未按期偿还,则原告可就剩余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并且被告自愿按照执行款总额以月息一分计息,直至本息清偿之日止。
四、此纠纷一次性解决,今后双方再无争议。
五、案件受理费10202元,由原告内蒙古聚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冯根群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白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