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聚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121民初4944号
原告:***,男,现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
被告:***,男,个体,现住土左旗金川开发区。
被告:内蒙古聚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土左旗察素齐镇呼包路北。
法定代表人:王锁锁,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内蒙古盛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什路118号怡园小区1号楼天宇大厦6层623号。
法定代表人:王旭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内蒙古聚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盛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本院依法于2021年9月24日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贾喜忠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姣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