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聚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内蒙古聚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1民终209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91年3月10日出生,蒙古族,现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内蒙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聚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土默特**察素**呼包路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用,男,195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内蒙古聚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土默特**人民法院(2020)内0121民初22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于2021年8月5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土默特**人民法院(2020)内0121民初221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398元,减半收取2199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398元,减半收取2199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