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聚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内蒙古聚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内蒙古力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121民初54号 原告:***,男,汉族,1982年10月15日出生,个体,现住。 被告:内蒙古聚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内蒙古力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土**察素**呼包路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内蒙古聚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内蒙古聚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内蒙古聚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892元减半收取144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烁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