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12民初13529号
原告:重庆渝川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丁家街道成渝路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203944407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88年12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象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财富大道1号17-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67850540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寒,男,汉族,1991年12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区,系公司员工。
原告重庆渝川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象屿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重庆渝川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渝川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渝川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30.4元,减半收取3915.2元,由原告重庆渝川园林(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