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川园林(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渝川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浩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渝0113执53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渝川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二郎火炬大道101号渝高城市日记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203944407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浩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空港大道360号远洋航商1幢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59265696X
法定代表人:**云,执行董事。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重庆渝川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浩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渝0113民初67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019070.07元及利息。
执行中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未在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经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及限制高消费。
本院执行中通过另案(2019)渝0113执40号、42号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重庆市巴南区及在建地下车库进行司法处置,成交价2.98亿元,扣除相关费用后,因被执行人在本院涉及执行案件众多,拍卖价款不足以清偿债务,经优先受偿债权人多次协商达成清偿协议,本院已按清偿协议支付本案申请执行人重庆渝川园林(集团)有限公司934847.75元。
另本院通过三次网络查询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网络金融资产等财产状况,其他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尚欠84222.32元及利息未清偿。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经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后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判长涂恩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