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川园林(集团)有限公司

平顶山市今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渝川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403民初4924号
原告:平顶山市今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建设路东段贸易广场天源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MA47FX2R6J。
法定代表人:李云。
被告:重庆渝川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丁家街成渝路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203944407C。
法定代表人:李长屹。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顶山市今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渝川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顶山市今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平顶山市今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平顶山市今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渝川园林(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80元,减半收取计1040元,由原告平顶山市今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闫伟阁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宋云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