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20民初9963号
原告:广东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柳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昭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原告广东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园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广东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9.37元,诉讼保全费167.75元,由原告广东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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