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衢江区振兴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三木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衢州鹏润贸易有限公司、衢州市衢江区振兴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105民初51号
申请人:福建三木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马尾区。
法定代表人:张大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远东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远东大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衢州鹏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衢州市衢江区振兴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福建三木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衢州鹏润贸易有限公司、衢州市衢江区振兴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福建三木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衢州鹏润贸易有限公司、衢州市衢江区振兴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9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福建三木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因此申请人福建三木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衢州鹏润贸易有限公司、衢州市衢江区振兴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9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凌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