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803民初1591号
原告:***,女,196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衢江区???
原告:***,女,193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衢江区。
原告:***,女,199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衢江区。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浙江无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衢州市衢江区交通运输局,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沈家开发区振兴东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衢州市衢江区公路管理局,住所地:衢州市区蝴蝶路40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衢州市衢江区振兴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东迹大道394号103室。
法定代表人:***。
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浙江东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衢州市衢江区交通运输局、衢州市衢江区公路管理局、衢州市衢江区振兴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18年4月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办理预立案审查,并于2018年4月24日正式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符群芳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