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伟丰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5江苏伟丰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北极皓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7)苏0282执5号之一
伟丰公司与北极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作出的(2016)苏0282民初384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北极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伟丰公司工程款1423.8775万元,并承担诉讼费104846元。因北极公司未能按照判决规定履行义务,伟丰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被执行人的资产经评估、拍卖、变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申请执行人不同意以物抵债,现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董大友 审 判 员  李何林 代理审判员  钟云明
书 记 员  卢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