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05民初1395号之一
原告:无锡市华方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788373573L,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泾西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伟丰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312947Y,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东虹路48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女,196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宜兴市。
原告无锡市华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伟丰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原告无锡市华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市华方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市华方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2元,保全费820元,共计1492元,由无锡市华方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顾 瑜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马 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