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5民初7002号之一
原告:无锡宏益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黄土塘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无锡市锡山区华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伟丰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东虹路48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6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宜兴市。
原告无锡宏益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益公司)与被告江苏伟丰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宏益公司于2022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益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宏益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52元,保全费2420元,二项合计5772元,由原告宏益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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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吴 坚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