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伟丰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无锡宏益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伟丰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5民初7002号之一 原告:无锡宏益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黄土塘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无锡市锡山区华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伟丰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东虹路48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6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宜兴市。 原告无锡宏益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益公司)与被告江苏伟丰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宏益公司于2022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益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宏益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52元,保全费2420元,二项合计5772元,由原告宏益公司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吴 坚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