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981执保6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国普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泊头市工业园。
被执行人:唐山集华城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开平区平镇耿家营村。
本院在执行河北国普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唐山集华城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唐山集华城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付中海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树军